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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大涨80%!25省市集体涨价!

发布时间:

2021-11-09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管住中间、放开两头”。

  随着通知的下发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风向标,纷纷下发了关于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并按照市场价格购电的相关文件。截止目前,已有甘肃、贵州、河南、湖北、江苏、江西、宁夏、山西、云南、浙江、安徽、重庆、陕西、陕西榆林、山东、吉林、上海、海南、四川、广西、蒙西、蒙东、辽宁、黑龙江、北京等25省、市、自治区发文。

  电价改革首日,山东、江苏等地电力市场成交价均较基准价有所上浮,部分地区电价“顶格上浮”(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20%),内蒙古地区市场交易电价甚至上浮80%,浙江对高耗能用户征收惩罚性电费最高0.35元。

  

      山东电价上浮19.8%

  山东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了深化煤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后的首次交易,共有49家燃煤发电企业(97台机组)与79家售电公司和5家电力用户参与,成交电量110.7亿千瓦时,成交均价较基准电价上浮19.8%。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施最新电网输配电价表。

  江苏省工业用电高峰时段上浮达到71.96%

  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大工业用电高峰时段上浮达到71.96%,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普通工业用电高峰时段上浮比例达到67.19%。

  江苏省10月中旬月内挂牌交易,共成交电量19.98亿千瓦时,成交均价468.97元/兆瓦时,成交价较基准价上浮了19.94%。

 

  内蒙古电价上浮80%

  内蒙古发改委提出《关于明确蒙西地区电力市场交易用户保底电价的通知》中的保底电价比原有电价上浮了80%。蒙西的新保底电价如下表所示:

  蒙西的原销售电价:

  浙江延长用电尖峰时段,大工业用电220千伏尖峰电价上浮达到81%

  浙江省发改委发布了《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和单位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惩罚性电价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连续两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第三年电价最高加价0.35元/千瓦时。

  企业连续两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第三年加价标准分别提高至0.15元/千瓦时、0.25元/千瓦时和0.35元/千瓦时。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称,此次调整延长了用电尖峰时段,并拉大了峰谷分时电价的价差。此次将全年大工业电价尖峰时段由原来的2个小时增加至4小时,每年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全天尖峰时段由原来的2个小时增加至6小时,提高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5.6分、高峰电价每千瓦时6分。

  甘肃省高峰时段用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

  自2022年1月1日起甘肃省工商业电力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农业生产电力用户(农业排灌用电除外)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居民生活用电自主选择。峰、平、谷时段各设8小时,尖峰、深谷时段视条件择机研究制定。

  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居民、农业生产用户,高峰时段用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

  市场交易分时电价。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用电企业,需签订分时段、带量带价中长期交易合同,体现发、用电曲线特性及分时价格差异。各时段申报电价的价差比例不得低于现行目录电价的峰、平、谷价差比例,即高峰时段申报价格不低于平段申报价格的150%、低谷时段申报价格不高于平段申报价格的50%。市场主体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高峰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标准在平段标准基础上下浮50%执行。

  

      天津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天津2021年度后续增量月度和月内燃煤机组市场化交易平段电价在“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全部10kV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均应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广东电价涨幅接近20%

  广东省发改委印发(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文件,广东省内所有工商业用电都进入市场了,电价涨幅接近20%。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的的1.5倍执行。

  

 

  云南调整工商业电价,最高上浮50%

  云南省所有大工业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和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分时电价峰谷价差维持现行1.5:0.5。其中,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为基准,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基础上上浮50%,谷时段在平时段电价下浮50%;市场交易电量以当月电能量交易价格为基准,峰时段电价上浮50%,谷时段电价下浮50%;每年1月、5月、11月、12月的每天10:30—11:30、18:00—19:00时共2个小时执行尖峰电价,电价水平在本月峰时段电价基础上再上浮20%。上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广西电价上浮50%

  广西发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调整2021年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紧急通知》,在紧急通知中,高耗能企业电价直接上浮50%进行结算。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2021-2022广西电网输配电价表》。

  

 

  

  新疆电价上浮20%

  新疆峰谷电价差最大可达0.6元/kWh以上。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峰谷电价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分时电价机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

  12月1日起,将对安徽省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政策,为期2年。其中,高峰时段时长8小时;平段时长7小时;低谷时段时长9小时。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用电价格在当日高峰时段购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

  11月3日,安徽省发布《“两高”重点企业2021年内用能(电)管控计划》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超计划用能(电)企业限电工作。文件附件各市“两高”重点企业名单中包括海螺水泥、南方水泥、中材水泥、天瑞水泥、上峰水泥、磊达水泥等近百家水泥及混凝土生产企业。存量“两高”问题项目梳理排查表中包含海螺水泥、南方水泥、铁鹏水泥、众城水泥等多个项目。

  

      河南电价上浮20%

  河南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基准价为0.3779元/千瓦时,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下浮动不超过20%限制。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自2021年10月15日起,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

 

  实际上,8、9月份就有部分地区出台电价改革方案,例如贵州、广东等省份先后发布通知,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下浮一定比例,形成高峰电价和低谷电价。

  综上所述,各地针对于高耗能企业的电价控制以及限电、限产要求加严,此前重庆市混凝土协会发布《关于“双控、双限”的预警风险提示》要求从 2021年11月1日~2022年1月31日止约90天时间内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将实行严格的生产限电措施,限电幅度约为上年同期用电量的三分之二。同期,重庆市水泥协会发文要求辖区水泥企业自11月1日起执行错峰生产。水泥成本增加同时供应量减少,水泥价格应声上涨100-150元/吨。但因下游商混企业同样面临限电限产,水泥价格提涨落实情况不理想。

 

  电价上涨同时,限电限产,不仅对水泥行业影响较大,对相关产业链也有一定的影响。目前水泥行业多家龙头企业多致力于节能降耗,减少用电同时发展光伏、风电、水电等新能源项目。从数据上看,水泥行业根据能源结构调整政策,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节能降碳成效显现。在节能减排的目标下,整合2500t/d及以下生产线,进一步提高区域水泥产业集中度,建设至少4000t/d以上甚至8000~10000t/d及以上的超大规模水泥熟料项目,促进能效提升,将是“十四五”时期水泥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

 

      转载自水泥人网